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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观察

           刚刚,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官方史上首次使用原油流通市场的概念,政策中也首次提出“原油批发经营权”概念,取代之前尴尬数年的“原油销售资格”概念。

此次文件中提到,“原油批发企业不得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就是说可以销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炼厂?),而相应的内容在2006年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表述为“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从原油批发经营权的定义以及申请条件来看,中国未来很可能突破性地开放原油国内流通经营的市场,任何国内法人企业只要符合并非高不可及的门槛,即可获得原油批发经营资质并真正开始从事原油在国内的批发经营。

先让我简单解释一下目前中国整个原油供应链政策。

目前中国的原油供应链条上,主要有原油进口或开采、原油国内批发、原油仓储、原油加工等四大主要环节。

过去三年,符合条件的30余家地方炼厂已经成功获得了近亿吨的原油进口使用资格,也将最终全部获得相应的原油进口资格。

除此之外,国内一直有20余家的企业拥有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资质,并分享对应的约接近3000万吨的原油进口配额。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系统外的企业配额占比接近50%,旗下无炼油能力的贸易型企业获得配额占比约为20%。也就是说,过去这些贸易型企业手中握有超过500万吨的进口原油资源,但始终只能进入两桶油系统进行排产。

过去几年,原油仓储,部分民营仓储企业或外资参股仓储企业也逐步获得了原油仓储的经营资质。

在此次文件出炉之前,受进口原油必须进入两大集团的排产计划(不能进入国内流通市场)这一硬要求限制,即使是同时具备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和原油销售资质的企业,也无法将进口进来的原油卖给除央企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于是乎,原油国内批发环节被视作原油市场开放中最密不透风的一块坚冰

最新政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此外需要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看起来,申请的门槛并不苛刻,操作的难度也不明显,条件细节如下:

如这一政策真能刷新排产桎梏并顺利落地,未来中国原油市场上将开始出现一小批独领风骚的“原油批发商”,包括各类的行业内或非行业内进口或内贸工贸企业,为国内的地方炼厂群体提供贸易流通服务,承接分销至少500万吨以上的进口原油资源。原先拥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贸易商也可以直接将原油卖给政府背书的地炼群体。

这条原油国内分销的经脉一旦成功打通,还可能吸引更多的民企参与上游油田的开采业务,作为地方炼厂的原料供应商分上一杯羹。不过有铁矿石的前车之鉴在先,未来中国的原油进口全面向贸易商放开的难度很大,由于原油进口仍然进行配额制管理,原油自由进口量的开关仍然掌握在商务部手中,并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作为守卫中国原油进口大门的一道底线。

近期正如火如荼宣讲路演中国原油期货的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和期货公司们,也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迎来意外惊喜,首次看到中国国内的实货原油自由交易,并收获一批实货贸易的新玩家,共同给中国原油期货顺利开张奉上一个难能可贵的关键支点。

商务部明确,上报的申请材料入符合条件,商务部将准予原油、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并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也会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开放的同时必须严格加强监管,尤其是商务部在文件当中反复强调,原油批发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不得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原油、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础设施、员工及经营活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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